工程項目中編制投標文件內容及項目
(一)投標文件的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如工程允許采用聯合體投標)
(4)投標保證金;
(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6)施工組織設計;
(7)項目管理機構;
(8)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9)資格審查資料;
(10)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標文件編制時應遵循的規定
(1)投標文件應按“投標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投標函附錄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招標文件要求更能吸引招標人的承諾。
(2)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有關工期、投標有效期、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和要求招標范圍等實質性內容做出響應。
(3)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單位章。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投標文件應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章或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確認。
(4)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數按招標文件有關規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5)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允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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